1. 目的:為確保車位所有權人權益
2. 範圍:社區地下停車場,規劃之臨時停車位
3. 使用表單:臨時停車證
4. 業務權責:社區管理服務中心
4.1 搬家、卸貨、維修車輛臨時停車管理要項:
4.1.1 搬家、卸貨、維修之車輛得向管理服務中心申請「臨時停車證」並確認可停放之車位。惟進出時,須經管理人員檢查後始放行,且不得任意停放。
4.1.2 臨時停車卸貨不得超過三十分鐘,並不得停放於現住戶之車位內。
4.1.3 貨物未完成卸貨,可先將貨料放置於暫存區內。但須於當日將物品搬運至住戶家中,不得超過當日。
4.1.4 如當日未搬運完的物品貨料,需提出申請或提出說明。否則依一般廢棄物清理。
4.2 訪客貴賓車輛臨時停車管理要項:
4.2.1 如一般來賓臨時停車,需停放於來賓訪客專屬停車區,如需停放於住戶車位,需請住戶告知,以利管理。
4.2.2 一般來賓臨時停車,應向管理中心換證後,依指定停車位停放,並通報受訪住戶。
4.2.3 一般來賓臨時停車,第一個小時免費,第二個小時後,每小時收取五十元停車費(未滿30分鐘以25元計費,超過30分鐘以一小時計費)。
4.2.4 如一般來賓臨時停車,管理中心需向受訪住戶收取費用,住戶應於訪客停車時告知管理服務中心,其他程序相同。
4.2.5 臨時停車預約,以預約4小時為一次限,於實際停車後方可再預約,超過預約時間10分鐘未停車,將由下一位停車順位停車,預約停車取消,須告知管理服務中心,未告知將取消該戶臨時停車預約權14日,並應繳足預約時段之停車費後,方可再預約。
4.2.6 週一至週五08:00-18:00,208號車位為貴賓停車位,其餘時間依 搬家、卸貨、維修之車輛數,再開放一位臨時卸貨區,為貴賓停車位。
4.2.7 貴賓停車位車輛請勿放置貴重物品,本停車場恕不負保管責任。
4.2.8 臨時停車所需遵守之規定,與住戶停車場管理辦法相同。
5. 本辦法經委員會同意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得於修正後公佈之。
